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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香港最新实施的公司迁册制度


香港最新实施的公司迁册制度

背景

为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及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本年推出公司迁册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允许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公司将其注册地点迁移至香港,且无需设立新的法人实体。新制度既保留企业原有的法人资格,又维持业务运作的连续性,同时让企业得以享有香港便利的营商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2025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已于2025年5月23日刊宪成法例,并修订《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及相关法例,包括《香港税务条例》(「税务条例」),以落实该新制度。

 

经迁册公司的税务影响

香港税制一贯奉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纳税义务的判定不取决于居住地或注册地。《税务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凡任何人士(包括公司,不论其注册地或税务居民身份)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并由此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就该等利润缴纳利得税。

若一家非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在迁册至香港前已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且在迁册前已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中获得应课香港利得税的利润,则该公司须就该等利润承担缴付利得税的责任。迁册不会免除该公司就其在迁册前期间的相关税负。然而,若一家非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在迁册至香港之前从未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则其在香港开展业务前期间所赚取的利润无须缴纳利得税。

在新制度下,经迁册公司将被视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可享受香港简便的税收制度。它们亦将能够享受香港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税收协定」)网络带来的益处。在提供其原管辖区注销注册的证明档后,经迁册的公司可以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签发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此证书一般是公司获得税收协议下双重课税减免的重要文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税收协议的优惠待遇须经缔约对方管辖区认可,并受反滥用条款(包括「受益所有人」、「主要目的测试」等)约束。

迁册过程本身不会产生香港印花税,但若在迁册之后进行转让经迁册公司的股份,则需缴纳印花税或依法申请豁免。

 

过渡性税务安排

新制度也就费用扣除、机器设备折旧免税额及其他条文提供了过渡性的税务安排。

对于在迁册后于香港经营行业或业务的公司,其专利权、资本资产及存货等费用的扣除额,将按照实际成本(扣除摊销额)与迁册时市场价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而定。厂房及机器设备的折旧免税额亦遵循相同的基准,但营业存货的税基则以迁册时的市值为准。

 

单边税收抵免

如果一家经迁册的公司在其原成立地因公司迁册一事而就未实现的收入或利润在当地缴纳了性质与香港利得税大致相同的外国税款,并且在迁册到香港后,该公司所获得的实际收入或利润亦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则该公司可在迁册年度或相关后续课税年度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单边税收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该税收抵免的金额,以该等实际收入或利润应缴的香港利得税与就同一收入或利润已缴纳的外国税款中的较低者为限,而任何超出此限额的外国税款,可在计算该迁册公司之香港应课利得税利润时作为扣除。

 

PKF的意见

新制度将通过提供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允许其他地方注册的公司在保持其企业身份及运作的前提下迁册至香港,将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全球商业枢纽的地位。有意迁册至香港的境外企业应当在申请前先了解香港税制的复杂性,以便在申请迁册前优化税务安排并确保其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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